::: 災害救助
福利項目名稱 | 災害救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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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利類別名稱 | [其他] |
資格條件說明 | 1.死亡救助: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。
2.失蹤救助: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。
3.重傷救助:因災致重傷;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,而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(住院期間)所生醫藥費用達10萬元者。
4.安遷救助: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,並設籍且實際居住該住屋者。
5.淹水救助: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,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。
6.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: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,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。 |
補助標準 | 1、死亡救助: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。
2、失蹤救助:每人發給20萬元。但該項救助金發放後,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者,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。
3、重傷救助:每人發給10萬元。
4、安遷救助:住屋損毀達不勘居住程度,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,以五口為限。
5、住戶淹水救助:住戶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者,核發救助金5,000元;達一百公分以上者,核發救助金1萬元。
6、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: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三十公分以上者,每戶發給救助金2萬元整。
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,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,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。 |
申辦窗口 | 災害發生地鄉(鎮、市)公所社會課 |
諮詢窗口 | 社會處社會救助科
08-7320415 轉5331
開啟連結 |
注意事項 | 應於災害發生後依申請項目檢附相關資料,向災害生地鄉(鎮、市)公所提出申請,自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未提出申請者,不予受理。 |
申辦文件 | 1.戶口名簿影本1份。
2.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 |
失效日期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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